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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9-11-28 01:31:24
案情简介:
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,乙公司向甲订购牙科产品,一度时期保持较良好的业务往来。但是从2006年1月开始,乙公司就未能依约支付货款,共欠甲公司货款总计120万余元,且乙公司于2008年3月份已经注销,甲公司不知如何才能追回所欠货款,为此找到本律师。
律师代理:
本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,通过审查相关材料感到以下两个问题很棘手:一、乙公司已于2008年3月份注销,不能作为本案被告。二、甲公司由于管理混乱,手头上的证据严重不足,只有甲公司制作的《发货通知书》、《装箱单》、《订购单》、《客户对帐单》,没有乙公司的《签收单》,《订购单》保存不全,而且只有几份有乙公司的盖章,《客户对帐单》也未经对方签字确认。为了确定诉讼主体,本律师于起诉前查阅了乙公司的档案资料,在《注销清算报告》中发现有这么一句话:“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,股东承诺: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,若有未了事宜,股东愿意承担责任”。而其股东是丙公司、丁某、戌某,丙公司依然是确立状态,于是将丙公司、丁某、戌某作为被告起诉。在诉讼期间,针对原告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,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查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被乙公司认证、抵扣,法院根据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材料证明,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陈增高律师
2009年1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