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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交通事故谈人生损害赔偿的诉讼技巧

时间:2019-11-28 01:31:03

案情简介:

    刘某是安徽省安庆市的一名农民,2006年3月刘某和妻子阮某两人一起来上海打工,一直在上海的一家工厂车间作模具,并在2006年9月将儿子也送至上海市的一所学校读小学。2007年11月23日,刘某买东西骑车回家的路上,行至金沙江路真北路口时,被一超速行驶的货车撞击,刘某当场死亡。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货车司机何某超速行驶、违章行驶,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但何某也是安徽省阜阳市来沪打工人员,打工几年挣了点钱,加上借来的三万多元,买了这辆货车跑运输,在将货车变卖后赔偿死者家属十二万元后,再也无赔偿能力,刘某家属为此找到本律师。

律师代理:

    记得是在快到2008年春节的时候,刘某的父亲、母亲、妻子来到律师事务所,当时他们表情悲哀,说话几次哽咽,我的心情也十分沉重。刘某是家里的独子,30出头才结婚生子,现在下有7岁的儿子在读小学一年级,上有60多岁年迈的父母,刘某的去世无疑是对这个家庭巨大的打击。律师尽职尽力,运用多种诉讼技巧,最终成功地帮助刘某家属获得了60多万元的赔偿,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。以下是律师结合本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技巧,希望能对人身受到伤害欲诉讼的人给予一点点帮助。

    1、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

   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就本案而言,上海市普陀区和安徽省阜阳市的法院都有管辖权,但选择在上海诉讼还是在安徽诉讼所计算的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差别是很大的,上海的赔偿标准是安徽的2倍左右。

    2、诉讼时机的选择技巧

   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计算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。本案当事人来找律师是在2008年1月,在律师的建议下,当事人在2008年3月起诉,律师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因:(1)当时年关将近,各法院均在对2007年度的案件进行结案、总结,这时候诉讼立案较为困难;(2)刘某家属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,但是既然选择诉讼就要准备好相关证据,包括要求赔偿的依据,律师通过审查发现有些证据缺乏,需要时间补齐;(3)最为重要的是年后起诉,可以适用上一年度即2007年度上海市的赔偿标准,这样就比适用2006年的赔偿标准要高。

    3、被告的选择技巧

    本案最重要的就是赔偿能力问题,就何某而言,60万元的赔偿数额简直是天文数字。律师的职业敏感性使本律师要想方设法寻求到其他赔偿主体,何某的车辆是不是挂靠某公司?通过调查,让律师兴奋地发现何某的车果然挂靠一家颇有实力的公司,何某每年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。于是律师将公司与何某作为共同被告,解决了最关键的赔偿主体问题。

    4、要求“同命同价”的技巧

    本案刘某和其儿子虽然是农业户口,但是他们在上海市已经工作、生活有1年以上,依据相关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可以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,律师收集、出具了刘某和其儿子在上海已经工作、生活1年以上的证据,使该两项赔偿达到了50多万元。

    5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技巧

    本案律师建议刘某家属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主要是考虑以下几点原因:(1)不用缴纳诉讼费,6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需要缴纳1万多元的诉讼费,这对当时情况下刘某的家庭来说也不是个小数字;(2)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,判决的结果比较快;(3)何某为了得到酌定的减轻处罚,会积极的赔偿。当然,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,法院一般不会支持。

    可见,诉讼的技巧是很多的,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还有法律适用的选择技巧、工伤和交通损害竞合时的诉讼技巧等等,运用得当会获得较高的赔偿,获得较好的诉讼效果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陈增高律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年1月1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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