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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-08-12 14:38:33
结婚给彩礼这个习俗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,古代人结婚流程较长,通常都要经历“三书六礼”,三书分别是聘书、礼书和迎书,六礼则分为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,这其中“纳征”就是现代我们所说彩礼的由来,指的是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,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。
首先,彩礼的性质。一般彩礼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赠送的财物,这就决定了,彩礼的性质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,而非夫妻共同财产。
其次,彩礼的给付。通常情况下,给不给彩礼,给多少彩礼,是由当地习俗,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确定,那么此时的彩礼应属于合法的婚前赠予;但若是女方以结婚为由索要的,则需根据双方结婚期间长短,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等因素,酌情决定是否退还彩礼;当无法判断是索取还是赠予时,一般认定为赠予。
最后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彩礼在离婚时,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主张返还,不过第一款第三项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”的情形,不能简单认定,应做限制性的解释。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、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,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、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、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。
同时,即使满足第三项“生活困难”,如果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、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,一般也不予支持。
综上,婚前给付的彩礼,原则上不退,符合条件的酌情退回。
作者: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 郭后芳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