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
HOTLINE:

021-33606602

业务领域
联系我们

上海市武宁路955弄(上海星港)1号2506室

zhentao@power-law.net

021-33606602

13916490398

办案思考 当前位置: 首页 > 办案思考

夫妻离婚,婚前给付的彩礼怎么处理?

时间:2020-08-12 14:38:33

    结婚给彩礼这个习俗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,古代人结婚流程较长,通常都要经历“三书六礼”,三书分别是聘书、礼书和迎书,六礼则分为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,这其中“纳征”就是现代我们所说彩礼的由来,指的是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,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。

    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,不得以缔结婚姻为由索取财物,但因给付彩礼的习俗历史悠久,所以,中国很多地区还是延续着给付彩礼的习俗,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,有些地区彩礼的金额也在水涨船高。而彩礼归属问题,在婚姻纠纷争议中也占有较大的比例,那么在给付了大额彩礼之后,男女双方离婚时,彩礼应该怎么处理呢?

    首先,彩礼的性质。一般彩礼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赠送的财物,这就决定了,彩礼的性质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,而非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   其次,彩礼的给付。通常情况下,给不给彩礼,给多少彩礼,是由当地习俗,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确定,那么此时的彩礼应属于合法的婚前赠予;但若是女方以结婚为由索要的,则需根据双方结婚期间长短,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等因素,酌情决定是否退还彩礼;当无法判断是索取还是赠予时,一般认定为赠予。

    最后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 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  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  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  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    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彩礼在离婚时,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主张返还,不过第一款第三项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”的情形,不能简单认定,应做限制性的解释。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、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,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、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、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。

    同时,即使满足第三项“生活困难”,如果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、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,一般也不予支持。

    综上,婚前给付的彩礼,原则上不退,符合条件的酌情退回。

  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作者: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        郭后芳律师

【返回列表页】
地址:上海市武宁路955弄(上海星港)1号2506室    电话:021-33606602    
Copyright © 2012-2019 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    ICP备案编号:沪ICP备11021761号-1